自十八屆三中全會發(fā)布《決定》以來,社會上對房地產稅、消費稅、個稅、環(huán)境稅等稅種的改革熱議不斷,各種稅改方法也是層出不窮,大眾也熱切希望國家可以盡快落實財稅體制改革,從而可以更好的促進國計民生發(fā)展。但是,須知道稅制改革是個漸進改革過程,不能操之過急圖一時之利導致本末倒置,給然后稅收帶來一層陰霾。
財稅改革應先厘清關系
在進行改革稅制前,首先應該厘清財稅體制中的各方關心,比如中央與地方,政府與市場等,擺清關系才會避免財稅體制中出現(xiàn)利益糾葛,相互扯皮的狀況,保持稅收工作的更加清明。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就曾表示,新財稅體制改革推進的重點是理順央地關系。進行改革,就必須到位,所有的改革事項都要納入到統(tǒng)一的制度框架中。先拿出事權清單,哪些事對中央,哪些事對地方,按照《決定》的表述,事權跟支出責任要相適應。
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必須同時規(guī)范三組兩橫一縱的基本財政關系:政府與人民間財政關系、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系間財政關系、特定層級政府的財政監(jiān)管部門與支出部門間的財政關系。無論從大跨度的歷史經驗教訓看,還是從當代各國的實踐看,三級關系的健全性攸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,也攸關執(zhí)政者的執(zhí)政能力和合法性,對社會秩序、經濟繁榮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深遠影響。全面深化財稅改革、建立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,根本目的在于防范這三組關系變異為或明或暗的對抗性關系,將社會從零和游戲和“囚犯困境”中解脫出來,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合理分工基礎上的有效協(xié)調和合作關系。如此,才有可能實現(xiàn)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中國夢。
稅制改革應“立法”
稅制改革對于國計民生具有非常深切的關系,想要稅制更加透明、有效,應讓稅制改革走立法途徑。在未來的財稅體制改革過程中,我們需要“法”字當頭,解決“法”與“財”兩張皮的問題;需要加快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和稅收基本法,甚至于需要在《憲法》中明確規(guī)定稅收法定原則。依法進行財稅體制改革,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。如果“法”與“財”兩張皮,就表明依法治國落空了。因此,調整事權、完善稅制和透明預算等財政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和環(huán)節(jié)都應當遵循法治思維。
要通過法制思維,法制方式來推進改革,如果沒有這些政策的出臺,為了講究效率,還是由行政來決定,領導來拍板,這個政策必然會出現(xiàn)不科學、不公平。從政績的考慮,短期的視角,只有這些政策出臺經過人大的審議,社會都能參與進來,都能表達它的意義,形成共識,才能保證政策出臺的科學性,公平性。這個程序上絕不僅僅是個程序,就是發(fā)揮財政的職能,保障政府能夠正確的行使職能,并有制度的保障。
最后,應當逐步的完善稅收制度。稅收制度的不完善,很容易導致稅源的流失,偷稅、漏稅、扯皮等問題的出現(xiàn)。并且國家治理的現(xiàn)代化,要求財稅體制的現(xiàn)代化。稅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,是國家存在與公共治理的基礎,也是實施宏觀調控、調節(jié)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。因此,在進行財稅改革的道路上,應始終保持頭腦的清醒,分清輕重緩急,逐步推進我國稅制改革。避免刻意追求眼前利益或以偏概全來制定稅收制度。采用何種稅收政策只是針對當前市場定制的短期稅收方法,并不能長久使用。因而,財稅改革千萬不要本末倒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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